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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    发布日期:2017-05-03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院学生实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各院(系)安排或者经各院(系)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三条 实训中心负责统筹指导我院学生实习工作;教务处负责指导各院(系)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的实习计划,并对实习成绩进行最后认定;各院(系)具体负责实施,并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及学生实习方案等材料报送实训中心备案。

第四条 各院(系)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院(系)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五条 各院(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各院(系)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实习任务目标、实习时间安排、实习条件、实习内容、实习成果、考核评价、实习管理、责任单位、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开展实习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六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院(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各院(系)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七条 各院(系)联系的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八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累计时间不超过6个月。各院(系)不得以寒暑假社会实践或就业实习等名义延长顶岗实习时间;不得以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名义延长顶岗实习时间。支持鼓励各院(系)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九条 各院(系)应通过《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实习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习平台)网址为http://218.87.30.234:8805/Account/Login,对学生实习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要求实习学生每周登陆《实习平台》并填写实习周记;实习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每周登陆《实习平台》查看本班学生的实习情况、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提醒学生填写实习周记;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实习周记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每月对每位学生的业务指导次数不少于四次。

第十条 建立学生实习管理例会制度。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实训中心组织教务处、学工处和有学生实习安排的院系召开学院学生实习工作会议,。各院(系)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建立学生实习管理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和协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实习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原则上实习管理例会至少每月1次。

每年1215日前,各院(系)应将《江西省职业学校实习备案表》(附件1)和本年度跟岗实习及顶岗实习总结材料报实训中心备案,并按江西省教育厅要求汇总形成材料上报教育厅职成处。

第十一条 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各院(系)和实习单位应共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队伍,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集中实习的,各院(系)须安排至少1名专业教师或管理人员驻实习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分散实习的,学院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全程跟踪;对通过审批程序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各院(系),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院(系),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各院(系)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周记,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九条 各院(系)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院(系)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各院(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由学院统一组织实习的,学院应与实习单位协商统一安排住宿,不应收取住宿费用。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或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各院(系)备案后方可办理,住宿费由学生自行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赴国(境)外实习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外事纪律和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派出院(系)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各院(系)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报学院行政会议研究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检查记录;(6)实习总结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工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