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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    发布日期:2017-12-06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高职教育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实现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须的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范围。实践教学涵盖校内实训、校外实习(认识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社会调研、公益服务等。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训练,掌握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使学生顺利就业、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建设。要根据学院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落实校内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规划,确保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五条  实践教学管理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硬件与软件相配套,教学管理与计划相统一,坚持德、智、体、美、劳、技全面发展。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内外所有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七条  全院实践教学管理在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督查、实训中心负责,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科学安排,分工协作,逐级实施。

第八条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以及实施由教务处、实训中心会同各系部共同完成。各系部都应委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制订全校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2、指导、监督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实施。

3、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指导及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立项审查。

4、开展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实训中心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制订全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2、组织教学部门研究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4、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系部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分别构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教学环节。

2、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实践教学大纲。

3、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制订各专业实训环节的实施细则。

4、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实际条件做出各实践环节的经费预算,经实训中心审核后报财务处申请专项经费。   

5、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具体教学任务。为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各系部有监督、指导各执行环节具体实施执行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6、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完善、建设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巩固、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7、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建立一批稳定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保证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一项常规性工作,系部要将其纳入每学期工作计划。过程管理由系部进行具体实施,教务处、实训中心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

1、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

2、实践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践教学纲领性文件,应根据课程和实践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制订,并经系部和教务处、实训中心共同审批。

3、编写符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作业指导书),须经系部和教务处、实训中心共同审批。

4、系部按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配备指导教师,教务处、实训中心审批后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书。

5、由专业教研室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提出的实验、实训授课计划或实习计划,须经系部和教务处、实训中心共同审批。

6、由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系部提出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及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实训中心按系部要求准备并保障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

7、由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系部,向学生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书,并督促学生做好技术准备工作。

8、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学生根据技能训练情况填写实验、实训、实习报告,进行自我评价。

9、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教学成果予以评价,给出评定成绩。

10、指导教师进行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向系部提交实践教学相关资料、教学成果和工作总结。

11、各实践教学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实践教学相关资料,做好资料、成绩和教学成果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并在每学期开学初上交一份每门实践教学课程的样本资料到实训中心。

12、每学期结束前各实践教学部门进行本部门的实践教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1、各系部要根据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相关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践教学大纲一旦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

3、各实践教学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实践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实训的开出率。

4、实践教学的考试(考核)按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及技能考核标准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5、教务处、实训中心会同各系部认真组织进行实践教学工作检查,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6、教务处、实训中心会同各系部定期召开与实践教学有关的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7、对于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教务处、实训中心会同学院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方案,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实践教学的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对任课教师和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1、实践教学部门要加强对任课教师、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把日常实践性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2、实践课教师(专兼职)要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3、实践课开课前,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测仪器、设备和有关用品是否完备和处于良好状态,如有必要应提前试讲试做。

4、实践课开课后,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明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严格要求学生按规程进行操作,并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考核。

5、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上课学生的管理,对不遵守实践课各项要求者,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上课。

6、实践课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实践课情况进行总结,实践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点和检查设施设备及用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要求和管理

1、所有学生都必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完成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排,服从实践教学指导人员的指导。

3、严格遵守实践教学部门和企业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要求和保密制度。凡不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要负责修理或赔偿。

4、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纪律,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实践课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系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对于请假时间超过实践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或旷课的学生,在补修缺课环节后再给予评定成绩。

5、按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认真填写实训总结。

第五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七条  考核要求及原则

1、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质。

2、在必须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为使不同基础的学生在技能上都能有提高,可以实行不同的考核起点,由学生自主选择,体现个性发展。

3、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发展,在明确考核重点的基础上制订不同的考核方案。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由各系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由部门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交由教务处备案。实践教学成绩实行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一周以下(含一周)可实行两级分制,即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记载。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和实习课及综合实训成绩单独记载,随课程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上机训练、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成绩记入专业课总分,公益服务实践课成绩记入基础课成绩中。

第六章   实践教学的研究

第二十一条  各实践教学部门要加大实践教学的研究力度,努力建立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断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期试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