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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外院实发〔2022〕1号关于印发《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    发布日期:2023-03-01

 

 

 

 

 

 

 

 

赣外院实发20221

 

 

关于印发《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学院各相关部门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2022年12月6日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生实习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强化学生实习本质是教学活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二级学组织或经二级学院批准学生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岗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院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六条 二级学院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七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 二级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二级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二级学院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二级学院要积极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学生实习的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全链条、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长: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院长  

副组长: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分管教学副院长

 员:实训中心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

部门主要职责:

实训中心:承担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督导学生实习工作。

学生工作处:负责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督促辅导员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与安全教育等。

教务处:负责学生毕业实习成绩审核工作。

招生就业处:协助学院提供学生岗位实习单位信息。

二级学院:负责制定相关专业实习方案、实习计划,指派实习指导老师,组织安排学生实习、签定实习协议。严格落实“1个禁止,27个不得”红线和底线要求,二级学院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通过《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实习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习平台)对学生实习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要求实习学生登陆《实习平台》填写实习日、周记;实习班级实习指导老师登陆《实习平台》查看学生的实习情况、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提醒学生填写实习日、周记;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实习周记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每月对每位学生的业务指导次数不少于四次。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实习管理例会制度。实习初及末实训中心组织教务处、学工处等有关部门召开学生实习工作会议。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建立学生实习管理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和协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实习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原则上实习管理例会至少每月次。

第十 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共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岗位实习指导教师队伍,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二十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二十一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二十八 对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学生及监护人应向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签订三方协议。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 建立以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岗位实习,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三十 学生实习的考核结果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三十一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二级学院报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二级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十二 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检查记录;(6)实习总结7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三十三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学院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三十五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工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三十七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八条 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学院有关部门应出台政策进行表彰。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对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实习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2017年)同时作废。

 

 

 

 

 

 

 

 

 

 

 

 

 

 

 

 

 

 

 

 

 

 

 

 

 

 

 

 

 

 

 

 

 

 

 

 

 

 

 

 

 

 

 

 

 

 

  

  党委(院长)办公室                    2022126日印发